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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听第“Ⅰ、Ⅱ、Ⅲ类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和“有源医疗器械”等名词,你知道他们分类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吗?今天我们就来汇总科普一下国内医疗器械的分类情况。
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规定
医疗器械分类划定并非终身不变,而是由它的安全性决定。国家药监局有权改变它的分类;比如:口罩在一般时期被分为一类,但在非典时期就被划分到二类。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药监局于2015年07月14日发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1.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2.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
3. 与其它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
4. 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
5. 国家食药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整其分类。
6. 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 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 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 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
- 医用敷料(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
7. 以下情形的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
- 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
- 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
- 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动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可动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不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和术中临时使用或是术后矫治的医疗器械)
其它医疗器械分类的界定因素
跟据影响医疗器械风险程度的因素,医疗器械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和是否接触人体,医疗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
根据不同的结构特征、是否接触人体以及使用形式,
医疗器械的使用状态或者其产生的影响包括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