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准则规定,当固定资产允许重估时,
其价值按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来表述。
若重估发生增值,增值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为所有者权益中的单独一项——“重估价盈余”,
若发生重估减值,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若过去已有重估增值并曾贷记重估价盈余,
以后再重估时出现重估减值,则先用重估价盈余来抵补,即借记重估价盈余。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允许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重估。
重估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准则,
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来确定。
然后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市价孰低”的原则计价。
若重估发生增值,则不作任何处理;若重估发生减值,按减值部分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此外,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项目计算确定。 
  第二,如果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因企业兼并等原因法定评估增值而存有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先冲减原该项固定资产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减部分确认为当期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第三,已确认损失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固定减值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是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实有余额。如果已确认损失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第四,固定资产在重估价后,提取累计折旧不应受到影响,企业仍按重估前采用的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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