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七大设计原则

面向对象七大设计原则

 

1、单一职责原则(SRP): 

      就一个类来说,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也就是说,一个类应该只有一个职责

2、开闭原则(OCP):

      软件组成实体应该是可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开放-封闭原则认为应该试图设计永远也不需要改变的模块。可以添加新代码来扩展系统的行为,不能对已有的代码进行修改。这个原则很好的实现了面向对象的封装性和可重用性。

3、替换原则(LSP):

     子类应当可以替换父类并出现在父类能够出现的任何地方。运用替换原则时,尽量把类B设计为抽象类或者接口,让C类继承B(接口B)并实现操作A和操作B,运行时,类C实例替换B,这样既可进行新类的扩展(继承类B或接口B),同时无须对类A进行修改。

4、依赖倒置原则(DIP):

     在进行业务设计时,与特定业务有关的依赖关系应该尽量依赖接口和抽象类,而不是依赖于具体类。具体类只负责相关业务的实现,修改具体类不影响与特定业务有关的依赖关系。

     在进行业务设计时,应尽量在接口或抽象类中定义业务方法的原则,并通过具体的实现类(子类)来实现该业务方法,业务方法内容的修改将不会影响到运行时业务方法的调用。

5、接口分离原则(ISP):

    采用多个与特定客户类有关的接口比采用一个通用的涵盖多个业务方法的接口要好。

    这个原则的本质相当简单,如果拥有一个针对多个客户的类,为每个客户创建特定业务接口,然后使该客户类继承多个特定业务接口将比直接加载客户所需所有的方法有效。

6、组合重用原则:

    能用组合来实现的地方,尽量用组合来实现,而不要使用继承来扩展功能,因为组合能更好地实现封装,比继承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稳定的结构。

7、迪米特原则:

    指一个对象应该对于其他对象具有最少的了解,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有效地降低类之间的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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