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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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日常管理,规范其提供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包括以纸、光、电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涉密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纸介质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地形图等,光介质载体包括CD、VCD、DVD 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移动硬盘等各类电子介质和计算机磁盘、软磁盘、数码相机SD卡、手机TF 卡、录音笔、磁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内容范围和秘密等级遵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中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执行。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归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收集、保管、使用、销毁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集与入库

第七条 公司需申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经办人必须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要求,到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安排至少安排两人申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申领成功后,经办人要及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人员统一登记入库。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核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名称、数量,编码,按要求登记造册,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妥善保存购买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以备检查。

第三章 保管、使用与存储

第十条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设专门保密场所保存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装必要的保密设施,配置保密柜、保密计算机、保密移动存储介质等,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 用于存储、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是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连接,涉密计算机禁止使用无线键盘及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第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其他存储介质禁止保存涉密测绘地理信息。

第十三条 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计算机登记备案并定期核查。

第十四条 处理、传输、存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五条 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载体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必须将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名称、用途、件数、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报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使携带外出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始终处于有效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 存储和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间交叉使用。

第十七条 维修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有专人监督。外来维修人员不得拷贝和读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外送维修应将硬盘等涉密存储部件拆除。

第四章 审批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审批制度。需要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经办人必须提交申请,绝密级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经单位领导批准,机密、秘密级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管理部门方可予以办理使用手续。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退还或报批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确需复制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复制绝密级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批准;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应当经单位领导批准。复制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必须履行登记、编号手续,复制件应当视同原件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完毕,需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原件、复制件等全部退还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条 经审批获得的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按照被许可的目的和范围使用,不得将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擅自扩散到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国外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方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携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 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或衍生产品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购买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四条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直接从有关单位获取涉密地理信息成果。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借阅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时,借阅人需提交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到期仍需使用时,借阅人必须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手续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借阅期满需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扫描、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不得擅自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工作的,第三方应具备相应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必须及时收回或监督第三方按保密规定销毁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其衍生产品。

第二十八条 利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秘密等级。在未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技术处理的情况下,按“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归档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长期占有涉密测绘地理信息。

第三十条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淘汰、报废或销毁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根据规定上交保密管理部门,由保密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涉密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保障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机构职责人员设备经费等;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组织开展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必须贯彻落实有关保密工作要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失泄密隐患和风险,确保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保密部门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应不定期进行抽查,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要定期核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情况,督促使用人及时归还;使用人或借阅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使用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不得遗失、损毁,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留存对外合作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表现优异的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失泄密隐患和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涉密地理信息成果泄密事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涉密部门,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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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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