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命题逻辑的推理理论
1.推理的形式结构
(1)定义3.1:设A1,A2,A3...Ak和B都是命题公式,若对于A1,A2,A3...Ak和B中出现的命题变项的任意一组赋值,或者A1,A2,A3...Ak为假,或者当A1,A2,A3...Ak为真是,B也为真,则称由
前提A1,A2,A3...Ak推出
结论B的推理是有效的或正确的,并称B是有效的结论。
由上面的推论可知,推理正确的并不能保证结论B一定成立,因为前提可能就不成立。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推理是不同的。通常只能认为在正确的前提下推出正确的结论才是正确的推理,而在这里,如果前提不正确,不论结论正确与否,都说推理正确。
(2
)定理3.1:命题公式A1,A2......Ak推导B的推理正确当且仅当 A1,A2......Ak--->B为重言式。
要把推理的形式写成:
前提:A1,A2......Ak
结论:B
2自然推理系统P
本节由前提A1,A2......,Ak推B的正确推理的证明给出严格的形式描述。“证明”是一个描述推理过程的命题公式序列,其中的每个公式或者是已知前提,或者是由前面的公式应用推理规则得到的结论(中间结论或推理中的结论)
(1)定义3.2:一个形式系统I由下面4个部分组成:
- 非空的字母表A(I);
- A(I)中符号构造的合式公式集E(I)
- E(I)中一些特殊的公式组成的公理集Ax(I)
- 推理规则R(I)
将I记为四元组<A(I),E(I),Ax(I),R(I)>.其中<A(I),E(I)>是I的
形式语言系统,而<Ax(I),R(I)>为I的
形式演算系统。
形式系统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
自然推理系统,它的特点是从任意给定的前提出发,应用系统中的推理规则进行推理演算,最后得到的命题公式是推理的结论(它是有效的结论,尔肯那个是重言式,也可能不是重言式)。另一类是
公理推理系统,他只能从若干条给定的公里出发,应用系统中的推理规则进行推理演算,得到的结论是系统中的重言式,成为系统中的
定理。本书只介绍自然推理系统P,定义中无公理部分,因而只有3个部分
。
(2)定义3.3:自然推理系统P的定义如下:
- 字母表:前面介绍的那些字母表,包括命题变项符号,pqr;联结词符号,与或非蕴含等;口号和逗号
- 合式公式
- 推理规则:
- 前提引入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都可以引入前提
- 结论引入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所得的结论都可以作为后继证明的前提
- 置换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命题公式中的自公式都可以用等值的公式置换,得到公式序列中又一个公式、
- 隐身的推导结论和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