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队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除了律师外,还有人民团体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委托律师的,即为辩护律师,而委托其他可委托的人,统称为非律师辩护人。虽然都是辩护人,但权利却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
一是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委托非律师辩护人。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是阅卷权利不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非律师辩护人要行使阅卷权,必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队许可。
三是会见、通信权利不同。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会见。而非律师辩护人非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不得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是调查取证权利不同。只有辩护律师才有调查取证对,非律师辩护人无调查权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不同外,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完全相同和一致。非律师辩护人与辩护律师一样,具有独立发表辩护权、提出意见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控告权等权利。刑事辩护要贯穿整个刑事阶段,辩护专业的刑事律师,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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