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是否可以申请反担保--可以

先画个图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债权人:还钱!
债务人:我就是不还!
债权人:年轻人不能不讲钱德,我要采取措施了
(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找了担保公司A提供担保,申请查封债务人的财产)
——————————————

债务人:淦!财产被查封了这我能忍?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债务人找了担保公司B,提供了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所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原来被告的财产保全就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于是债务人的财产就不会被查封了。

那么问题来了:债权人胜诉后是否可以直接执行担保公司B提供的担保财产呢?
我认为是的可以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只要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就可以执行担保公司B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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