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素主要有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和生理功能。我国刑法典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典八大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ps:这里指的不是罪名,是罪行 举例:14岁的绑架者,绑架人质后杀害,本应该是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定绑架罪来追诉,但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就以故意杀人来追诉。(八大罪名没有绑架罪,所以本该无法追诉,但是这里指的是罪行,所以按照实施的罪行追诉即可)
(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人):
一、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
二、已满75周岁的人(老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子)
四、又聋又哑 (聋哑人)
五、盲人 (瞎)
(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年满18(未满75)周岁
二、精神正常
三、重要生理功能正常
ps: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