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三大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简单来说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处罚方式,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所派生出的原则

1. 明确性原则:要求关于犯罪的构成的表述是清楚明了的

2. 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法具有不确定性,让人很难预测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并且会导致国家权力滥用,所以在刑法的渊源上,坚持成文法,即制定法,排除习惯法

3. 刑法的效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按照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定罪量刑,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

4. 禁止类推: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可以比照刑法中最相似的条文来定罪量刑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外治罪,和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相互矛盾,必须禁止

5.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大多适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个别情况下,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只有极少数犯罪在其加重罪状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即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面前无论什么人犯罪,无论身份、地位、功劳、性别、职业等等有什么不同,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要求: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来说就是: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 刑罚的轻重,首先要看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其次,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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