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适用研究

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被正式纳入到著作权体系中.网络版权侵权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服务器标准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模式.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服务器标准显示出其滞后性,服务器标准无法将新型网络服务行为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完善对新型互联网技术的规制,引导技术向合法化应用的方向发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应当有新的思路.本文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发,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特征及侵权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指出在新型互联网技术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时,服务器标准的局限性.之后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区别,阐述了对信息网络传播应作广义理解,认为应当采取行为二分法将其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根据这两类行为的不同主体,性质及行为,认为宜分别采取直接侵权规则和间接侵权规则对两种不同的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分析了直接侵权规则与间接侵权规则各自的适用条件以及在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中的定位.最后论文提出应当正确适用服务器标准,区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并适度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间接侵权规则,维护法律的统一,网络环境的自由以及版权人的正当权益.本文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服务器标准的存废问题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及追责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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