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物两个方面的对比举例_举例说明比较两个量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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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中,如果明确说明了一个变量的变化引起另一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3663031个变量的变化,那么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作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就是“因x的变化导致了y的变化”。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x和y有相关关系;

(2)x、y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其他因素形成的;

(3)x的变化在时间上先于y的变化。

例如,如果“社会融合程度影响越轨行为”,那么,首先,有一个关系社会融合(单个集成的程度与绝大多数的人口在社会组织)和越轨行为(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和他们一起变化。

第二,如果控制了与偏差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社会经济地位、年龄、性别等),“社会融合”和“偏差行为”仍然相关。

最后,“社会整合”在时间上的变化先于“偏差行为”的出现,因此这一关系可视为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个别现象,我们必须把个别现象从普遍关系中分离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作为原因,一个作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只能是人的有害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扩展资料:

在非正式的语境中,物理学家使用的因果关系这个术语与普通人所说的没有太大区别。例如,在物理理论中,一些物理学家会说力导致运动(或加速度)。然而,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正式的因果关系理论。

在运动公式中,因果关系并不是本质上隐含的,而是假定为一种约束,需要作为附加条件加以满足,即原因总是先于结果。这个限制有数学上的含义,比如克拉默-克隆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的因与因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转移的。在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中,因果关系必须是第一位的,结果只能是第二位的,两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只能从危害行为中找到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是由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的。在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的原因在于不作为应当阻止事物向危险的方向发展,而不是阻止事物向危险的方向发展,从而造成有害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以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此外,其因果关系也要作为犯罪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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