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刑责为个人信息安全筑牢法律屏障

信息社会,只有让信息的保存与流动运行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人民群众才能更舒适地使用数据化业务,并共享信息化产业的有序发展带来的成果。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3条,其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情节特别严重,可判3年~7年有期徒刑。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仍未得到彻底遏制,且个人信息的泄露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形式呈现出合流态势,不仅催生出个体悲剧,也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基于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细则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责认定加以明确,既有助于执法者依法实现精准执法,也能够对潜在的非法信息交易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并推动对于相关侵权行为的切实打击。总之,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法律屏障,为网络信息裸奔披上制度外衣,乃贴近民生的务实之举。

身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被赋予了更为系统性的意义。一方面,信息社会让个人基本信息与各式各样的服务类或商业类业务建立起必要的联系,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重要资源其价值不断攀升,这使得信息的输出与保护同时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刚性需求;另一方面,在个人信息的保护环节,任何一个漏洞都可能造成难以预测的“蝴蝶效应”。

此次以法律手段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违法犯罪的集合当中,其最直接的意义之一或许在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对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进行更有的放矢地侦查,信息留存方的管理责任、信息销售端的非法交易等都将接受更严密的监管,而相应的侵权行为也可能获得更严厉的刑事制裁。

在个人信息与日常生活深度交融的时代,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采集、使用、销毁等全流程应更为透明地呈现出来。这便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划分个人信息使用的边界,来认定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信息社会,只有让信息的保存与流动运行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人民群众才能更舒适地使用数据化业务,并共享信息化产业的有序发展带来的成果。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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