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工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我们通过用记帐符号“借”与“贷”来描述资产、负债的增、减。
但在SAP中,却变得有些复杂了。
对于总帐科目的凭证,用符号40来表示总帐的借方,用50来表示总帐的贷方,在总账科目凭证录入时(FB50)默认即为两个记账码。
例如:40(借):10010101(库存现金)50000
50(贷):50150101(营业外收入)50000
对于与供应商业务核算有关的凭证,即应付账款的业务,借贷方就相对来说复杂一些了,这种凭证贷方一般用一下记账码:
31:发票
32:冲销贷项凭证
34:其他应付
35:收款
36:收付差额
37:其他结算
38:收付结算
39:特别总账贷方
借方一般用以下凭证:
21:贷项凭证
22:冲销发票
24:其他应收(款项)
25:付款
26:收付差额
27:清算
28:收付结算
29:特别总账借方
如供应商发票输入分录为:40(借):50100101(营业费用-电费)300000
31(贷):10100037(供应商编号)300000
对于与应收帐款有关的,其应收帐款的借贷方所用的记帐码:
用01、02、03、04、05、06、07、08、09表示借方,
用11、12、13、14、15、16、17、18、19表示贷方,
如输入一笔与客户发票有关的分录:01:客户有关的号码50:其他业务收入。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用70表示借方,用75表示贷方
与存货有关的业务,用89表示借方,用99表示贷方 记帐码在SAP中实际上起到如下的作用:在行项目中决定可输入的科目的类别(当我们选定某一个记账码时,只有支持该记账码的科目类型会出现);行项目是以借方或贷输入(记账码的本质还是借方<D>或者是贷方<C>);决定其他字段的状态。
记帐码:记帐码用于确定行项目记帐的方向-借记或货记,同时确定记帐科目的类型(总分类帐科目或明细分类帐帐户)和记帐数据输入的屏幕格式。
SAP系统提供多种过帐码的定义,用户在处理会计凭证录入时,宜尽量使用系统默认之过帐码。
业务处理通常使用之过帐码如下:
过帐码 类型D/C(借/贷)说明
01 C-客户D-借 发票
09 C-客户D-借 特别总帐借方
11 C-客户C-贷 贷方凭证
15 C-客户C-贷 收款
19 C-客户C-贷 特别总帐贷方
21 V-供应商D-借 贷项凭证
25 V-供应商D-借 付款
29 V-供应商D-借 特别总帐借方
31 V-供应商C-贷 发票
39 V-供应商C-贷 特别总帐贷方
40 G-总分类帐D-借 借方分录
50 G-总分类帐C-贷 贷方分录
70 A-资产D-借 借方资产
75 A-资产C-贷 贷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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