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资本工具_银保监会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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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损失吸收顺序拓宽了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的触发事件设置,这两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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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近两年来,商业银行资本缺口压力增大,监管多次着力于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截至2019年11月27日,今年已有12单商业银行永续债完成发行,规模共计4966亿元。

但是随着新型资本工具的陆续推出,原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需要调整细化,资本工具损失吸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发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应予更新。

同时,今年初,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配套规则,也为本次《指导意见》的修订奠定了重要政策基础。

基于此,2019年11月29日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工作机制。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损失吸收顺序;拓宽了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的触发事件设置,这两点尤为重要。

针对前者,《指导意见》指出,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启动减记或转股,并按各工具占该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减记或转股。这就明确了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谁先触发的问题”。针对后者,这将让投资者更有动力持有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有利于降低发行难度。

《指导意见》指出,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后者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其一是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其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这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一致。

就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讲,资本是吸收风险的屏障。当然不同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是不同。这一次在修订稿里面对不同类型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把这个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了。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今年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推出永续债,优先股门槛降低,但永续债和优先股之间的使用顺序谁先谁后,都需要规范。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正是补充了这一点。

实习记者 仇兆燕 李林鸾

编辑 韩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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