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9版_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四:配料表

配料表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很多企业在产品配料表的标示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不少商家因为标示不慎而“吃”了官司。那么,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如何正确的标示配料表?本文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

上期内容中食安信讲解了GB 7718中食品名称的相关内容,本期内容继续以GB 7718基础,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对配料表部分进行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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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原文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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