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人工智能仍处于辅助司法活动的阶段。但是沿着人工智能可以消除司法活动中不确定性这个思路进行展望,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还原社会关系分析案情、模拟优秀法官的思维生成裁判文书,还可能出现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裁判文书,而法官只需要审查签署,抑或者直接由人工智能进行裁判的情况。
由此产生的司法行为规则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此外,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或许可以就简单道路交通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但是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满足具有法律伦理、社会知识等法官基本素养的人工智能很难说是可以胜任裁判者的角色。
法律伦理中还涉及到需要维护主流价值观、维持社会稳定秩序和包容多元价值观的问题。而由于机器学习过程就是一个个黑盒子,外界也难以进行伦理审查。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案件预测将深刻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律纠纷的解决。司法审判过程对于人工智能的需求在于是否能够借此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和多方能够接受的专业共识,从而使各方能够接受审判结果避免案结事未了等社会问题发生。
小德通过对上述法律大数据应用、法律人工智能应用的阐述,道出他的看法:以问题为导向寻求多元的化解路径、思考技术与法律领域的契合点,这是法律人面对诸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当持有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