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计算机网络实验,西安石油大学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安全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以及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按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石油大学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依托平台,也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接入网络,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我校的各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部门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和基于校园网的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信息中心在主管校领导的带领下,制定学校校园网发展规划,实施校园网的建设任务,制定校园网管理办法,并按网络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原则接纳用户入网并进行严格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由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工作,并由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网络信息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用户入网

第六条 信息中心应积极发展校园网用户,力争最大限度地利用校园网资源。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及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均可申请入网。但其入网的目的是非商业性的,信息中心有权取消商业性用户的入网资格。

第七条 计算机无论以何种方式连入校园网,均必须办理入网手续。任何未办理入网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用户入网手续办理 (一)个人用户入网时,由本人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备案表、交纳相关费用后,信息中心为新用户建立账户,并免费上门安装调试和指导用户使用。 (二)单位用户入网时,向信息中心提交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备案表、交纳相关费用后,信息中心为新用户建立账户,并免费负责安装配置服务。

第九条 信息中心应根据用户使用校园网的情况,不定期进行集中式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条 用户要求取消校园网账户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账户要有其负责人的签字)到信息中心办理。不允许用户将网络资源私自转让他人使用,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原申请注册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本《西安石油大学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西安石油大学校园网用户守则》以及校园网的其它规章制度。

第三章 网络建设与维护

第十二条 基建处等部门设计新校舍(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和家属楼等)时,均应考虑其内的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已有校舍进行装修或内部房屋结构调整时,若涉及到其内的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改造的,费用由改造部门承担,但改造方案事先应以书面方式征求信息中心的意见后,方可进行。改造后的网络系统验收必须符合信息中心的要求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达到要求,信息中心方可提供校园网接入。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介质系统(包括主干光缆及各楼内的布线系统)和网络互联设备的配备、运行管理和维护,不负责各院(部、系)计算机机房内的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各大楼内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的配线间用房和网络系统节点的设备用房由学校统一规划,或由节点所在单位提供,节点所在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设备而影响其他用户使用。

第十六条 主干网设备及学校配置的节点设备和线路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节点设备至用户端的设施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四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信息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还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管理,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设备、线路的安全管理,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生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线路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如随意断电、装修等)造成的设备及其它损失由负责管理的单位负责修复。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国有资产,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网络设施,人为损坏网络设施的行为须承担后果和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指访问、浏览、更新、修改等操作权限和范围)。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制作发布,及时更新过时信息;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此外,信息中心有权要求二级部门对检测出有安全隐患的自身网站进行整改,若二级部门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信息中心有权对其进行禁用。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承担DNS、EMAIL、WWW、FTP、VOD、WEBMAIL等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系统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承担公共信息站点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负责全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用户有义务向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园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或保卫处。

第六章 网络收费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中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学校的网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校园网收费采用预收费的形式,用户账户余额不足时将自动停止其使用网络。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封闭户头、令其整顿,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和私自联接网络影响他人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西油院信〔200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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