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进场后就放几个带班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无证,缺少安全员等等。一看就是挂靠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以依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第十一条,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任人到岗。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对于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应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场。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企业负责人在建质【2011】111号文件中规定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对于项目经理是否到岗的检查,明确规定为住建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