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_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职工培训费区分

《通知》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对于这条需要说明的是:总局确实没有专门下文列举“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列支项目。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财建[2006]31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通知》中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就是要将上述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中的直接培训费用分离出来。只有这部分直接培训费用才可以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另外在操作这个业务中还有几点值得注意:
1、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必须由个人负担,不得计入教育经费。如果企业为职工报销上述学费,应当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以上内容转自https://bbs.esnai.com/thread-481173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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