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属制度中的“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是指在数据产权框架下,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结构性分置。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淡化传统意义上的数据所有权概念,更加注重数据的流通、使用和价值实现。
根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我国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该机制明确了数据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并通过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合理利用。
具体来说,“三权分置”包括以下内容:
- 数据资源持有权:指数据处理者在相关数据主体授权同意下,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关注数据的归属功能,为数据流转和处理奠定基础。
- 数据加工使用权:指在数据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和利用的权利。这一权利强调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创造。
- 数据产品经营权:指数据产品开发者对其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处分和获取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涉及数据产品的市场交易和收益分配。
“三权分置”机制的提出,旨在解决数据确权难题,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不同阶段的权利归属,该机制有助于推动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价值最大化,同时防止数据垄断和滥用。
然而,实施“三权分置”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以及法律细则的完善等。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三权分置”项下的具体权属,并出台相关细则,以确保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是我国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创新,它不仅为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数据权属制度中“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数据二十条》。该文件系统性地布局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提出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并探索建立“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具体而言,《数据二十条》第3条规定:“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此外,《数据二十条》还明确了数据资源持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