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闭”原则
“开-闭”原则: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
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
这个原则说,在设计一个模块的时候,应当使这个模块可以在不被修改的前提下被扩展。也就是说,应当可以在不必修改源代码的前提下改变这个模块的行为。
优越性
通过扩展已有的软件系统,可以提供新的行为,以满足对软件的新需求,使变化中的软件系统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已有的软件模块,特别是重要的抽象层模块不能再修改,这就使变化的软件系统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实现
从面向对象的角度来讲,不允许修改的是系统的抽象层,而允许扩展的是系统的实现层。
在像Java这样的面向对象编程语言里,可以给出一个或多个抽象类或接口,规定出所有的具体类必须提供方法的特征(Signature)作为系统的抽象层。这个抽象层遇预见了所有的可能扩展,因此在任何扩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这就使得系统的抽象层不需修改,从而满足“开-闭”原则的第二条:对修改关闭
同时,由于抽象层导出一个或多个新的具体类可以改变系统的行为,因此系统的设计对扩展是开放的,这就满足“开-闭”原则的第一条。
对可变性的封装原则
“开-闭”原则如果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描述,就是所谓的“对可变性的封装原则”(EVP-Principle of Encapsulation of Variation),即找到系统的可变因素,将之封装起来。
一种可变性不应该散落在代码的很多角落里,而应当被封装到一个对象里。同一种可变性的不同表象意味着同一个继承等级结构中的具体子类
继承应当看作是封装变化的方法,而不应当被认为是从一般的对象生成特殊的对象的方法。
一种可变性不应当与另一种可变性混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