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的难点与解决方法研究报告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其重要性堪比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的资本。据相关数据显示,2023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 50.2 万亿元,占 GDP 比重为 41.5%,数据要素在其中发挥着核心驱动作用。数据确权,作为明确数据权利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关键环节,是数据顺畅流通、高效利用以及价值充分释放的基石。然而,由于数据自身的特性以及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数据确权面临着诸多棘手难题,亟待深入探究并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二、数据确权的难点剖析

2.1 数据权利性质模糊不清

在理论界,关于数据权利性质的争论持续不休。部分学者秉持所有权保护说,主张数据如同传统有体物一般,可被特定主体完整拥有并排他性支配。但数据的非竞争性与可无限复制性,使其难以完全契合传统所有权理论。例如,一份网络购物数据,商家可用于分析消费趋势,第三方研究机构也能获取用于行业研究,数据并不因一方使用而使其他方无法使用,这与传统所有权下物的独占性截然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说认为数据若具备独创性等特征,可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如一些经过深度加工、具有独特算法逻辑的数据分析报告,可类比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大量简单收集、整理的数据,因缺乏独创性,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像电商平台每日收集的海量用户浏览记录,只是原始数据的堆积,无法作为知识产权客体。

债权保护说则强调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数据权利义务关系。在数据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期限等。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难以对抗合同外的第三方侵权行为,对于数据在复杂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护存在局限性。

还有学者提出新型权利保护说,认为应创设全新的数据权利类型。但新权利的构建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如何与现有法律体系衔接、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等,目前尚未形成成熟且被广泛认可的方案。

2.2 数据权利主体错综复杂

数据从初始产生到后续的挖掘、加工与再利用,涉及多方主体。以社交媒体平台为例,用户通过发布内容、点赞评论等行为产生原始数据,这些数据的初始来源主体为用户。平台在收集用户数据后,进行存储、整理与分析,投入了大量的技术与人力成本,成为数据处理主体。若第三方机构经平台授权获取部分数据用于市场调研,又成为数据使用主体。多方主体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与贡献,使得数据权属呈现多重性。

在实际案例中,曾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用户在其平台上的交易数据,开发出信用评估模型并对外出售。用户认为自身数据被过度商业化利用,而平台则主张其对数据的加工处理投入应得到回报,双方就数据权利主体的界定产生激烈争议。

2.3 数据应用场景复杂多变

数据可复制且具有非排他性,这使得同一数据能够在不同场景下被多元主体使用并产生各异的价值。例如,气象数据在农业领域,可帮助农民合理安排农事活动,提高农作物产量;在航空领域,能为航班飞行提供安全保障,避免恶劣天气带来的风险;在能源领域,有助于电力公司预测用电需求,优化能源调配。不同应用场景对数据的处理方式、使用目的以及所创造的价值大相径庭,进而产生复杂的利益关系。

在数据交易市场中,由于应用场景的不确定性,数据定价也面临巨大挑战。同样一批医疗数据,在用于医学研究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疾病治疗方案的探索上;而若被保险公司用于评估投保人风险,其价值则与保险产品定价相关。不同场景下的数据价值难以统一衡量,给数据确权过程中的权利界定与利益分配带来极大困难。

三、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经验借鉴

3.1 国外理论与实践

欧盟在数据保护与确权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保护个人数据权利为核心,确立了数据主体的多项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等。从理论层面看,这是基于人权保护理念,将个人数据视为个人人格权的延伸。在实践中,谷歌公司曾因未充分保障用户数据权利,被欧盟处以巨额罚款。这一案例表明,欧盟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明确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限制数据控制者的行为,确保数据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流通。

美国则更侧重于市场驱动的数据确权模式。在理论上,强调通过合同、隐私政策等方式,在数据交易各方之间明确权利义务。例如,在科技巨头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中,详细规定了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共享规则。在实践中,以脸书(Facebook)为例,其通过不断完善隐私政策,向用户披露数据处理方式,同时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各方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权利边界。但这种模式也面临争议,如剑桥分析公司利用脸书用户数据进行政治广告投放事件,暴露出市场自我规制在数据确权方面的局限性。

3.2 国内理论与实践

国内在数据确权理论研究方面,近年来提出了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理论。该理论主张将数据产权分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一理论突破了传统所有权的单一模式,从数据生产流通的不同环节出发,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在实践中,上海数据交易所积极探索基于该理论的确权交易模式。通过对数据产品进行分类分级,为数据资源持有方、加工使用方和经营方提供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例如,某金融科技公司将其加工整理的金融市场数据分析报告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明确了该公司对数据产品的经营权,以及购买方的数据使用范围和期限等权利限制。

此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为数据确权提供了参考。在 “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案” 中,法院综合考虑数据的来源、收集方式、加工投入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对数据权益进行了界定。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数据确权纠纷时,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多方利益,为数据确权规则的完善积累了实践经验。

四、解决数据确权难题的建议

4.1 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应加快数据确权专项立法进程,明确数据权利性质。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适度创新,将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时针对数据的特殊属性,创设新型数据权利。例如,对于经过深度加工、具有独特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赋予数据生产者类似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对于一般性数据,设立数据使用权,允许主体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收益。在明确权利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数据权利主体的界定规则。区分原始数据主体、数据处理主体和数据使用主体的不同权利,规定各方在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交易等环节的权利义务,从法律层面为数据确权提供坚实依据。

4.2 创新技术手段助力确权

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特性,构建数据确权区块链平台。在数据产生之初,将数据的来源、主体信息、使用记录等关键信息上链,形成不可篡改的 “数据身份证”,明确数据权利归属。例如,在版权领域,通过区块链技术,作者创作的作品一经完成,其相关数据便记录在链,后续的转载、使用等行为都可追溯,有效解决版权数据确权难题。结合隐私计算技术,如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 “可用不可见”。这使得数据在流通共享过程中,各方无需暴露原始数据,即可进行数据分析与合作,进一步明确数据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权利边界,为数据确权提供技术支撑。

4.3 建立多元化确权机制

除法律手段外,应构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确权机制。政府部门发挥监管与引导作用,制定数据确权的宏观政策与标准规范。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数据交易市场的确权指导意见,规范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则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自律性的数据确权规则。以互联网行业协会为例,可针对互联网企业的数据收集、使用行为,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数据权利。企业自身要强化数据治理意识,通过内部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对外数据交易中,通过合同条款清晰界定数据权利转移与限制。

五、结论

数据确权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虽然面临诸多难点,但通过借鉴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经验,从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技术手段以及建立多元化确权机制等方面入手,有望逐步攻克难题。明确的数据权利归属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繁荣发展,激发数据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制度的持续完善,数据确权将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愈发重要的支撑作用。

内容概要:文章详细探讨了数据连接性和云集成在增强汽车电子电气架构(EEA)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介绍了从分布式到集中式架构的技术演进,解释了域集中式和中央集中式架构的优势,如远程软件升级(OTA)、软硬件解耦等。其次,阐述了云平台在远程软件更新、数据存储分析等方面的支持作用。接着,强调了数据连接性在实时通信、低延迟决策、多模态传感器融合以及工业物联网集成中的核心作用。此外,讨论了云集成在个性化服务、AI助手、自动驾驶训练仿真、预测性维护等方面的应用。最后,分析了市场需求政策支持对这一领域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如5G-A/6G、边缘计算AI大模型的融合。 适用人群:汽车电子工程师、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从业者及相关领域的研究者。 使用场景及目标:①理解汽车电子电气架构从分布式到集中式的演进过程及其带来的优势;②掌握数据连接性和云集成在提升车辆智能化水平的具体应用和技术细节;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支持规范;④探索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及其可能带来的变革。 其他说明:本文不仅提供了技术层面的深入解析,还结合了实际应用案例,如特斯拉、蔚来、中联重科、约翰迪尔等企业的实践成果,有助于读者全面理解数据连接性和云集成在现代汽车工业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文中提及的政策法规也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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