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笔者对于定义构造应该满足的一些公理的设想。灵感主要来源于陶哲轩同学严谨的建立数域定义的过程中对于各个定义都进行的某种统一的论证,我把这些论证归纳为公理。
本文显然在模仿:相等定义的四大公理体系(自反公理、传递公理、对称公理、替代公理)
胡氏定义构造公理:
下面记我们需要构造定义P
我们都知道相等定义需要满足四大相等公理,这里归纳了定义的构造应该满足如下公理
1. 一致性公理:定义域A下的定义P和定义域B下的定义P应该互相融洽
a. 更加具体的说,如果定义域A和B有交集C,那么在集合C内版本A的P和版本B的P定义应该要完全相同,完全一致。并且,和两个版本的P有关的性质定理在集合C中也应该完全相同。
2. 确定性公理(即替代公理):定义P本身需要具有确定性,即定义P需要满足相等第四公理之替代公理
a. 更加具体的说,对于相同的输入 P应该要产生相同的输出
举例
有理数、整数、实数、自然数的加减乘除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