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2020年)——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

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基本分类:自然人、组织(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现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客体

基本分类:物、人身和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 例:作品是精神产品,书籍是物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地震、洪水、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注意:
    我国法的形式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适用规则
  • 基本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位阶的法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时间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新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
  •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 独立仲裁: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独立存在
  • 一裁终局:裁决做出后,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再受理
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 应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时请求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首次开庭前提出

  •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出,驳回起诉,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级别和地域管辖
  • 仲裁庭:各自选定一名,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 仲裁员有回避制度
  • 仲裁程序
    1、开庭(可协议不开庭)
    2、不公开(可协议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的做出——少数服从多数,否则按首席仲裁员意见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开庭前的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民事诉讼

审判制度
  • 合议制度
  • 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和情形)
  • 公开审判制度(可申请不公开)
    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两审终审制度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地域管辖
  • 一般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经常居住地优先)
  • 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类似仲裁)
  • 特殊地域管辖
  • 共同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中止和中断
    中止: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恢复后开始计算6个月
    中断:同意履行等主观事由,诉讼时效进行中
    诉讼时效期间清零,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 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 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所(分局)和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 国务院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自己反省(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的申请、审查和决定
  •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审查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书面审查(不开庭)
    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
  • 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延迟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逐级转送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
  •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
  •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15日内
    直接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起诉不作为——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
  • 上诉期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途径选择
  • 或议或诉(一般案件)
    议中不诉——行政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先议后诉(征税行为)
    确认纳税担保——不属于征税行为
    代开发票——不属于征税行为

  • 注意:行政处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特点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具体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特点

行政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组织依法给予

具体形式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相对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和停止进出口退税权等
  • 行政处分(针对内部相对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特点
  • 刑事责任: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具体形式

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 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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