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律关系
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基本分类:自然人、组织(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现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客体
基本分类:物、人身和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 例:作品是精神产品,书籍是物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地震、洪水、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
-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行政法规——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注意:
我国法的形式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适用规则
- 基本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机关裁决 - 同一位阶的法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若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时间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新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
-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 独立仲裁: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独立存在
- 一裁终局:裁决做出后,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再受理
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 应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时请求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首次开庭前提出
-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出,驳回起诉,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级别和地域管辖
- 仲裁庭:各自选定一名,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 仲裁员有回避制度
- 仲裁程序
1、开庭(可协议不开庭)
2、不公开(可协议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的做出——少数服从多数,否则按首席仲裁员意见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开庭前的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民事诉讼
审判制度
- 合议制度
- 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和情形)
- 公开审判制度(可申请不公开)
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两审终审制度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地域管辖
- 一般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经常居住地优先)
- 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类似仲裁)
- 特殊地域管辖
- 共同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中止和中断
中止: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恢复后开始计算6个月
中断:同意履行等主观事由,诉讼时效进行中
诉讼时效期间清零,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 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 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所(分局)和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 国务院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自己反省(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的申请、审查和决定
-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审查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书面审查(不开庭)
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 - 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延迟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逐级转送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
-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
-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15日内
直接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起诉不作为——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 - 上诉期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途径选择
-
或议或诉(一般案件)
议中不诉——行政复议期内,不得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先议后诉(征税行为)
确认纳税担保——不属于征税行为
代开发票——不属于征税行为 -
注意:行政处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特点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具体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特点
行政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组织依法给予
具体形式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针对外部相对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和停止进出口退税权等
- 行政处分(针对内部相对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特点
- 刑事责任: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具体形式
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 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