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61页的命题2中,事件x,y,z…的绝对概率,简单的说,就是指这些事件应该是什么,才能使得它们是独立的,并且允许我们把事件的概率作为仅有的基本数据。在条件V下得出的相同事件的概率应该为p,g,r…,同样,由此产生的相关联的附加的陈述,也要以类似的方式进行修改。这个问题的真正答案,如实际所述,是 p’ = cp, q’ = cq。其中c是所画的球是白色、大理石色或者是两者同时出现的概率(见第270页情形2)。
因此,通过逻辑上的简化,概率论中的所有问题的解都变成了这样一种形式,已知简单事件 s, t和c的概率,在给定条件V下,确定这些事件在相同条件下的组合概率A。命题4的证明方法是这样的,在相同的条件V下,假设事件 s, t和c相互独立,并且这些事件对应的概率与数据中对应的概率相等,计算出条件V下的组合概率A。我把这个命题当成是公理。当然,这条公理和由此直接推导出的结果,都没有得到完全的验证。
不过,我认为应该补充一点,这个规律是以上述形式首先出现在我的脑海中的。因此,我一直认为,在运用这个规律解决问题中产生的误差,是由于在选择具体解释时的疏漏所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