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智能算法共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根源在于“共谋”行为,而非“算法”技术本身。云计算、大数据、算法等信息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社会及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中立的,它们的性质取决于企业如何使用它们,市场结构如何以及企业使用它们的动机是否与社会利益一致。当然,反垄断法并非禁止所有的共谋行为,而是禁止产生反竞争效果的共谋行为。因此,算法共谋引起反垄断法规制的肇因在于经营者利用算法从事与“社会利益不一致”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共谋行为。那么,与“社会利益不一致”以及“具有反竞争效果”如何界定?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算法对共谋的形成和后续实施具有促进作用,较之传统反垄断法上的共谋行为,人工智能算法共谋更容易实现、隐蔽性更强、实施效率更高、表现形式更加多样、规制难度更大。
第一,人工智能算法改变了传统共谋形成所需要的市场结构,使共谋摆脱了市场份额集中、经营者数量很少、市场集中度高、市场进入壁垒大等市场结构的桎梏而更容易实现;第二,由于算法在虚拟网络空间的运行具有隐蔽性,算法共谋不易被发现,经营者从事算法共谋的违法成本更低;第三,人工智能算法降低了实现共谋的成本,只需要开发一套合理的算法,其边际成本近乎为零,用以监测共谋者的行为,降低经 营者背叛共谋的可能性,使得算法共谋的实施更有效率;第四,由于数字市场上产品差异化策略和动态定价等特点,经营者之间一旦达成算法共谋,可以影响多个不同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通过不断的动态定价寻求平衡,从而将共谋行为持续很长时间。
换言之,经营者可以通过实施算法共谋行为迅速消除彼此在市场上的竞争,持续性地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尽可能地限制产出扩大,排挤现有竞争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消费者的转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只能为垄断性的高价买单。更有甚者,经营者可能会利用算法偏差和大数据从事“杀熟”定价,根据不同的消费者“量身定制”价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此外,经营者还可以通过算法共谋获得“算法竞争优势”,提高在数字市场上的支配力量,甚至通过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共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止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由此可见,算法共谋若产生损害市场自由与公平、破坏市场效率与竞争、阻碍技术进步与质量改进、减损消费者福祉与社会总福利等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为与“社会利益不一致”以及“具有反竞争效果”,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对于人工智能算法共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立足于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中的“共谋”理论,即垄断协议规制理论。传统反垄断法上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以“合理规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具体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通常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对垄断协议进行认定,先证明构成“协议”,再证明构成“垄断”协议;第二步是考察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效果,若消极效果大于积极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具体到人工智能算法共谋,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完全失灵了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虚拟竞争为未来研究由于使用日益复杂的算法技术引起的反竞争市场动态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人工智能算法并非“洪水猛兽”,不会对反垄断法理论和规制范式产生颠覆性影响,立足于传统的垄断协议规制理论,结合人工智能算法的新特点及产生的市场影响,对不同类型的算法共谋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规制,在现阶段是可行且必要的。
对人工智能算法共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根源在于“共谋”行为
于 2022-01-19 00:18:18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