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点一:事物的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
1.联系的特点:
第一:联系具有客观性(联系观点上的唯物论)。
第二:联系具有普遍性。
第三:联系具有多样性。
第四:联系具有条件性。
2.条件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
其一,条件对事物发展和人的活动具有支持或制约作用。
其二,条件是可以改变的。
其三,改变和创造条件不是任意的,必须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3.事物的变化发展
发展的实质:变化是事物发生的一切改变,发展则是事物变化中前进上升的运动,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
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
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第一,新事物有新的要素、结构和功能,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新事物是对旧事物的扬弃,并添加了们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
第三,在社会历史领域内,新事物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考点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五对范畴)
1. 内容和形式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内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内容是易变的,形式是稳定的
2. 本质和现象
含义: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对立统一关系:
一方面,本质与现象是相互区别的:
第一,现象是表面、外显的,可以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本质则深藏于事物的内部,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
第二,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本质是一般的、普遍的;
第三,现象是多变易逝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
另一方面,本质与现象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第一,本质决定现象,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
第二,现象表现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即使假象也是本质的表现。
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真象是事物本质直接正面的表现,假象则是从反面歪曲地、颠倒地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与错觉不是一回事。
3. 原因和结果
含义:
客观世界到处都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普遍联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对立统一关系:
第一,原因与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第二,原因与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第三,原因与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第四,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异因同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方法论意义: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分析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原因及其不同结果,可以增强人们活动的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
4. 必然与偶然
含义:
必然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确定不移的趋势,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不可避免性;偶然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不确定的趋势。
对立统一关系:
区别:
第一,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统一:
第一,必然与偶然相互依存。没有脱离偶然的必然,也没有脱离必然的偶然。必然存在于偶然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二,必然与偶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5. 现实与可能
含义:
现实是指相互联系着的实际存在的事物的综合;可能是指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对立统一关系:
相互区别(对立):现实是当下的客观存在,标志着事物的当前状况;可能是事物潜在的趋势,标志着事物的发展方向。
相互转化(统一):一方面,现实藏着未来的发展方向,会不断产生出新的可能;另一方面,可能包含着发展成为现实的因素和根据,一旦主客观条件成熟,可能就会转化为现实。
考点三: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1.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
2.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相互联结、相辅相成。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4.矛盾的同一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
第二,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第三,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5.矛盾的斗争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
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
2.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事物的不同性质。只有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事物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把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看问题既要全面地看,又要看主流、大势、发展趋势。
解决矛盾的形式主要有:
一方克服另一方;
双方同归于尽;
双方形成协同运动的新形式;
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
矛盾的普遍性(共性)和特殊性(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考点四:量变质变规律
1. 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质: 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量: 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度: 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临界点,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2.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3.区分质是认识量的前提,考察量是认识质的深化
2. 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量变和质变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量变质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考点五:否定之否定规律
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
1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2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3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
4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