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长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条件及认定管理办法

一、长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奖励补助

长沙市农业企业升级发展项目申报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类)、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场(厂)、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水产良种场、饲料标准化生产示范企业、五星级休闲农庄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长沙市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有疑问看主页简介)

(一)企业资质。

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证照齐全,财务制度健全。

(二)企业规模:

1、农业生产类。种植业生产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畜(禽)养殖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类。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年销售农产品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业生产服务类。种业企业和饲料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肥料、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

1、农业生产类。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自有生产基地,产业分类基本要求:粮食1000亩以上,蔬菜3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150亩以上,水果500亩以上,茶叶500亩以上,中药材500亩以上,生猪年存栏1000头(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换算)以上,水产2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3000平方米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采用“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产销合作模式,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有基地、合建基地、订单基地)建设,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和基地的共同发展。对收购长沙市主要农产品加工的,要求企业全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的比重达到30%以上,发挥企业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对长沙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有效带动与促进作用。

3、休闲农业类。企业应有自营农业生产基地,全年农产品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20%以上。

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全年销售长沙市农产品的销售金额占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

(四)经营管理。

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产品符合农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环保问题及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五)企业资信。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综合效益。

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良好。

三、长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参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发挥专家和中介组织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资质。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注册时间2年以上,证照齐全,财务制度健全。

(二)企业规模:

1、农业生产类。种植业生产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畜(禽)养殖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类。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8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年销售农产品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农业生产服务类。种业企业和饲料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肥料、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带动能力:

1、农业生产类。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自有生产基地,产业分类基本要求:粮食1000亩以上,蔬菜3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150亩以上,水果500亩以上,茶叶500亩以上,中药材500亩以上,生猪年存栏1000头(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换算)以上,水产2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3000平方米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采用“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产销合作模式,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有基地、合建基地、订单基地)建设,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和基地的共同发展。对收购长沙市主要农产品加工的,要求企业全年收购本地农产品金额的比重达到 30%以上,发挥企业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对长沙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有效带动与促进作用。

3、休闲农业类。企业应有自营农业生产基地,全年农产品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20%以上。

4、农产品流通类。农产品专业销售企业全年销售长沙市农产品的销售金额占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

(四)经营管理。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产品符合农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环保问题及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五)企业资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综合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良好。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申请书。

(二)《长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

3、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4、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盖章审核的土地流转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的证明。

5、企业获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质量安全认证、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农业企业向所属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县初审。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企业,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处室复审。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处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分类交相关产业处室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企业资质、企业规模和带动能力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出具复审意见。

(二)联合审查。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处室组织局机关办公室、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对复审通过的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三)现场核查。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处室组织对联合审查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综合审核。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处室依据复审、联合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审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处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局党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带动农户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市级龙头企业将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二)区县监测。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年度运行监测,审核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区县(市)整体监测分析报告。

(三)市级监测。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处室联合相关产业处室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比例不少于20%,综合企业自评、区县(市)监测和现场核查等结果,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报告,报局党组审定。

(四)结果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自评材料。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调查表,年度发展报告,企业真实合法的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监测分析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严格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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