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LSP的违反常常会导致以明显违反OCP的方式使用运行时类型检查。通常,会使用一个显式的if语句或者if/else链去确定一个对象的类型,以便于可以选择针对该类型的正确行为。比如下面的代码,因为违反了LSP原则,所以也导致违反OCP原则。
实验一
在某 CRM 系统中客户(Customer)可以分为 VIP 客户(VIPCustomer)和普通客(CommonCustomer)两类,系统需要提供一个发送 E-mail的功能,原始设计方案如下图所示。
在对系统进行进一步分析后发现,无论是普通客户还是 VIP 客户,发送邮件的过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两个 send() 方法中的代码重复,而且在本系统中还将增加新类型的客户。
为了让系统具有更好的扩展性,同时减少代码重复,使用里氏替换原则对其进行重构。
解析(参考):
在本实例中,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新的抽象客户类 Customer,而将 CommonCustomer 和 VIPCuntomer 类作为其子类。邮件发送类 EmailSender 针对抽象客户类 Customer 编程。根据里氏代换原则,能够接受基类对象的地方必然能够接受子类对象,因此将 EmailSender 中的 send()方法的参数类改为 Customer,如果需要增加新类型的客户,只需将其作为 Cuslomer 类的子类即可。
里氏代换原则是实现开闭原则的重要方式之一。本实例中,在传递参数时使用基类对象,陈此以外,在定义成员变量、定义局部变量,确定方法返回类型时都可以使用里氏代换原则,首先针对基类编程,在具体实现或程序运行时再确定具体子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