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水决策体系七:辩证思维之三大规律

​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辩证思维,我会用这句话: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多视角地认识事物的多面性的思维方式。辩证思维通常被认为是以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则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进行。

 

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规律完全适用于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唯物辩证法有三大规律,四大方法,五大范畴。辩证思维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整个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亦称矛盾规律。矛盾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和统一是矛盾的两种基本的关系或属性。要把辩证法的矛盾同形式逻辑的矛盾严格区别开来。形式逻辑的矛盾是在思维中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律而造成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状态,是应当排除的。辩证法讲的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本性及其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辩证矛盾是客观的、现实的矛盾。矛盾的客观性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的客观性;二是指矛盾的性质及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况也是客观的。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揭示了发展和联系的本质,其它规律范畴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进一步补充和展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理论包括: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对立统一规律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所谓有强必有弱,无弱,何来强?有生必有死,无死,何来生?有福必有祸,有来必有去。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让所有人都过上幸福生活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当所有人都过上目前来看是幸福生活的时候,那时候的大部分人又觉得不幸福了。幸福是相对的,没有悲催的生活相对,再幸福的生活都是平淡无味的。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无论是生活还是事业,有起必有弱,有顺必有逆,所以得意时要淡然,失意时要坦然。

 

质量互变规律

质,是一事物成为他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性。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丧失了自身的质,他就不再是自身而变为他物。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他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事物的质是客观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的质又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个人既有自然属性方面的质,也有社会属性方面的质,还有思维属性方面的质等等。事物的属性是事物质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的。在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事物的质,而非本质属性的消失,则不影响事物的存在。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分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速度等等,这些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事物的量的规定性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事物不可分离。理解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要注意两点:第一,量的规定性和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事物失去了自己的质,该事物就变成了他事物。量的规定性则不同,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第二,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识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识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质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事物从量上区别开来,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认识质是基础、是前提,由质进到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结构、性质状态的性质,叫做定性研究;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计算和测定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确定事物“是什么”,才能把它从千差万别的事物中区别出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把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

事物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做临界点。临界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成为另一事物。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和量变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量变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交替循环,形成事物质量互变的规律性。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质量互变规律对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要求人们要重视量的积累,注意事物细小的变化,不可揠苗助长急于求成,对于消极因素,要防微杜渐;同时又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进程,不失时机地促使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表明了事物的发展不是直线式前进而是螺旋式上升。从本质上讲,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都是包含双方面的,那就不存在绝对的肯定和否定,而应当要同时看到事物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在肯定中看到否定,在否定中看到肯定。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在看待事物时蛇鼠两端,而是说在一个基本的基调下(肯定或者否定),我们也应该看到对立面的存在,避免盲目乐观或者过分消极悲观。

 

事物内部存在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相互斗争,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呈现出相对静止的状态,当否定方面不断壮大,上升到主导地位时,促使事物自己否定自己,事物由肯定走向对自身的否定,再进一步走向对否定的否定,什么叫对否定的否定呢?没那么玄乎,其实就是对经过第一次否定形成的事物中的某些新的消极因素再次对当前的事物进行否定,这种否定会促使事物形成新的发展,然后又有新的消极因素需要否定,如此往复。实际上,为了便于理解,也完全可以把经过第一次否定形成的新事物,当做新的肯定,因此,否定之否定,也就是对新的肯定的再否定而已。一言以蔽之,否定之否定规律,可以说就是事物不断的自我否定,只要事物的发展不停止,这种否定就没有终点。

 

那到底什么是否定?就是简单认为做错了?做的不对吗?我们的周围,甚至于我们自己,常常会有所觉醒,对自己过去的生活进行批判,然后发誓明天就要痛改前非,开始完全的新生活,但往往过不了几天,便会发现,自己还是摆脱不了过去的生活。这是否定吗?这当然是否定,但不是辩证的否定,而是机械的否定。辩证否定的实质是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简单来说,过去的生活模式,也许总体上做的不好,但也不至于一文不值,仍然是有一些积极因素的,这些积极因素应该继承和发扬,是开始新生活的旧基础。对过去进行机械的完全否定,发誓明天开始新的生活是不可能的,这种否定仅仅在思维上能够实现,在现实中,事物的发展、改变是渐进发生并脱胎、受制于过去的。

 

参考:

辩证思维

对立统一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文轻松弄懂矛盾分析法

一文轻松弄懂质量互变规律

一文轻松弄懂否定之否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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