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鼓励落户发展
(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境 外股东出资部分和/或注册资本外的境外股东投资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武汉市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的再投资企业: 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以上两种到资情况简称“外资到资”,下同)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金额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落户企业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金额的2%给予当年落户发展 奖励;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是低于3000万美元或等值 货币的,奖励比例为4%;金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 币的,奖励比例为6%。但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世界500强分支机构”)的新增外方投资部分,每1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奖励人民币40万元,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四)兑现方式:奖励原则上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时, 考核要求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有实际自用的办公场地,有在东 湖高新区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工作人员。达到要求则兑现奖励金额的40%。
第二年兑现时,考核企业到位资金在东湖高新区实际使用部分占到位资金总额的比例、实际办公场地以及人员、营收、税收 增长情况等项,根据各考核项完成率和各项占比予以相应奖励(详见细则)。
第二条促进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 300万美元但是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年 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金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或超过500 万美元但是低于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奖励比例为4%;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奖励比例为6%;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奖励比例为8%。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三条给予场地补贴
一般场地补贴。针对当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达到50万美 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下同)税额达到 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对其购买或租赁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进 行场地补贴。其中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 用房的,按照当年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 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新 租用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新增租赁面积需达到300m²)的, 连续三年(自前述300m²及以上的新增租赁面积的第一笔租金实 际支付开始起算)按照新增面积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特殊场地补贴。国际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门 或机构、境外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境外 科学园区及孵化器、与外事相关的联盟及服务机构、其他境外科 技商务服务机构等)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 及类似机构,且在东湖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自第一笔租金实际支付开始起算)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条提供贷款贴息
针对当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下同)税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 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25%的贴息,单个企业年 贴息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若企业实际贷款利率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则以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为基数贴息25%。
第五条人才奖励
支持人才培养。针对当年累计新增“外资到资”达到50万美 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下同)税额达到 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实际缴纳社保的 年新增人数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合计不超过500人次。
奖励外籍高端人才。对在东湖高新区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 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的外籍高端人才(税后个人年收入达到 30万元的外籍员工)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按照其在武汉进行租房或买房的年自用 实际支出或年交通自用实际支出给予补贴,但每人每年补贴金额 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为外籍人才提供居住、落户、 签证申请、工作许可申请等便利。积极推荐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 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湖北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武汉英才计划及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
第六条奖励总部落户
对于当年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 一次性(指单个支持对象的某一事项仅享受一次奖励,下同)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七条 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
对于进入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某服务业领域的首 家外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证明自身为自贸区内 该领域首家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前述 服务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文化、教育、商务、旅游、医疗健康、科技服务、工程设计等领域。
第八条鼓励研发
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设立研发中心, 研发中心须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根据研发中心年实际研发费用 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九条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支持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东湖高新区(以下简称“落户 商超、卖场”),对于落户商超、卖场在东湖高新区的年累计营 收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人民币100万元; 落户商超、卖场进入近三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中介机构奖励
鼓励中介机构引进外资。对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新设项目公司的招商引资中介,按照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 定的前述项目公司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 中的外资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若本办法中的支持期间超过本办法有效期的,则超过有效期的支持部分不再依据本办法执行,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