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共同条件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国家优势企业),应具备以下共同条件:
1.在陕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或已整改到位,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2.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诚信经营,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失信惩戒,以“信用中国(陕西)”网站记录为准。
(二)申报国家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培育期满3年,即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国家优势企业。
(三)申报国家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
1.截至2023年底,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件(含)。企业集团专利数量含其全资或控股权属企业。
2.我省确定的23个重点产业链,即数控机床、光子、航空、重卡、生物医药、钛及钛合金、新型显示、集成电路、太阳能光伏、输变电装备、乳制品、民用无人机、氢能、增材制造、钢铁深加工、乘用车(新能源)、物联网、富硒食品、煤制烯烃(芳烃)深加工、铝镁深加工、陶瓷基复合材料、智能终端、传感器中的骨干企业。
各批次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近3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陕西省专利奖的企业,或实施陕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陕西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企业优先申报。
二、申报奖补
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奖补20万元,支持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能。(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
自愿参加申报的各级企业(含往年退出国家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企业),认真对照申报条件积极参与,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一、表二)》,同时提交电子件。
2.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支撑材料。《申报书》中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
4.申报国家优势企业“条件2”中优先申报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以上顺序装订(可以简装,但不得使用打孔、拉杆及非纸质封皮)。企业如有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市局择优推荐
各市局要将本项工作作为知识产权强企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申报。
(三)企业网上测评
企业及时向各市局确认是否被推荐,如果推荐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按照提示填报和上传资料。申报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未经各市局推荐的企业,请勿直接进行网上申报测评。
(四)省局评审上报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推荐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