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是否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政策要求,而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一般的工程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文件的分析,探讨信息化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什么情况下不需要。
一、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
1.国家层面
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需要经过以下环节:
1、编报项目建议书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3、编报初步设计方案
这些环节是常规审批流程的一部分,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层面的信息化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方层面(省)
地方政策通常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以下是几个省份的具体要求:
四川省:根据《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自行建设的项目需要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等内容。
广东省:《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引》(粤财采购〔2024〕13号)规定采购人需对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立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采购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可行性研究、立项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海南省:《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琼府办〔2024〕42号)规定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4〕38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级政策同样要求大多数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地方层面(市)
绵阳市:根据《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20〕12号),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需要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具体实际操作可能大部分项目不涉及可研编制)。
二、不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
1.国家层面
国家层面未明确提到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形,但地方政策中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简化审批流程。
2.地方层面(省)
四川省:《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指出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项目,可以合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21号)规定对于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于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涉及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的紧急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海南省:《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琼府办〔2024〕42号)规定对于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湖南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指出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对于部分扩建、改建(升级改造)的项目,或者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可以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3.地方层面(市)
成都市:《成都市智慧蓉城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24]14号),该文件规定信息化项目编制需求论证报告并未明确要求信息化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允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审批流程。
三、总结
总体来看,信息化项目是否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决于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策的规定。大多数国家级别的常规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而一些地方政策规定或特殊情况(如紧急项目、总投资较小的项目等)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合并或省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为项目的审批提供了清晰的依据,确保了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