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利害关系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何防止串通投标?
针对串通投标问题,可以从法律、技术等多个层面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郑州信源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研发商根据多年的系统研发和项目实践经验,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法律层面
1、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定义和处罚规定,确保法律法规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包括罚款、刑事责任等,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2、加强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招投标市场的监督,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二、技术层面
1、引入数智化招投标系统
利用数智化招投标系统的技术手段,如分析对比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硬件信息、IP地址、缴纳保证金的基本账户等信息,识别可能存在的串通投标行为。
通过文档识别、OCR技术、语义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供应商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进行内容相似度分析,辅助专家进行围串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