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第八章读后整理和感悟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设立一种不一样的隐私保护模式,这个模式应该更着重于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数据之初取得个人同意上。

除了管理上的转变,即从个人许可到数据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转变,我们也需要发明并推行新技术方式来促进隐私保护。一个创新途径就是“差别隐私”:故意将数据模糊处理,促使对大数据库的查询不能显示精确的结果,而只有相近的结果。这就使得挖出特定个人与特定数据点的联系变得难以实现并且耗费巨大。

在大数据时代,关于公正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以维护个人动因的想法:人们选择自我行为的自由意识。简单地说,就是个人可以并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而非倾向负责。在大数据时代之前,这是明确到不需要说明的自由权利。


如果国家作出的许多决策都是基于预测以及减少风险的愿望,那就不存在所谓个人的选择了,也不用提自主行为的权利。无罪,无清白。如此一来,世界不止不会进步,反而是在倒退。  


正如印刷机的发明引发了社会自我管理的变革,大数据也是如此。它迫使我们借助新的方式来应对长期存在的挑战,并且通过借鉴基本原理对新的隐患进行应对。我们不能让大数据的发展超出我们可以控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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