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正在发展起来,它正以一种极强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踏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阻碍,特别是对现行税收体制、税收模式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将分析一下电子商务发展中将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应的税收对策。

【关键子】:电子商务  税收  问题  对策

目录

一、          引言...............................................................1

二、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1

三、          税收的概念及特点...................................................2

四、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主要影响...........................................3

五、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问题............................................4

六、          电子商务税收采取的对策..............................................6

七、          结论...............................................................7

一、引言

目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渗透下,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它在带来税收问题的同时也在当前的税收理论、原则、征管及国际税收协调等各方面引起了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化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模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中使用电子货币;二是交易通常跨国界进行。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传统的税收体制带来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让我们知道如何通过税收来规范和了解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

互联网技术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技术创新之一。它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导致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的出现标志着传模式正面临着改变,现代经济生活也面临着深刻的改变。同时我国的税收也发生了变化。

(一)电子商务概念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脚步发展的,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90年代初兴起的。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

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商务活动,不仅是指以因特网作为信息交易的平台,还包括因特网、内联网、外联网以及其它广域网、局域网作为工具来进行交易的形式。从狭义上讲,目前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活动。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商品流通领域来说的。但是,在技术不断进步,观念体制不断转变的条件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渗透到十分广阔的领域中去了,如各种类型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企业,出版、医疗、旅游、运输、金融服务等行业。电子商务目前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许多的实际问题等着我们去解决,税收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出发,分析其税收的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1、无国界性

因特网是开放性的,容易访问,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便于人们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的谈判,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商家可以在网上和世界各国的客户通过视频,完成交易过程。

2、流动性

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间的贸易活动,不必建立传统的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厂地。

 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有一台电脑就可以继续贸易活动。

3、虚拟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列出产品的价格、接受订货等,而不需要实际设置机构、租用固定的经营场所、雇用工作人员。可以编写一个程序接受消费者的定货,而不需要中介和销售人员的宣传来买自己的产品。

只需要几名工作人员,一个完整的网站,就可以开展商务活动。

4、无纸化

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他工具都被数字化了,所以纸张凭证被电子数据所代替了。

通过网络,客户之间可以联络商谈,不用在像以前那样的面对面交谈了。

三、税收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的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收税是一个财政范畴,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形成的一部分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

第二,税收体现了 一种分配关系,是 国家参与 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

第三;税收通过法律表现为税收法律关系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权利关系性质,即税收以国家权利为依据,体现国家意志。由此可知,税收具有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满足国家财征收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重要职能,因而,主权国家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来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就成为税法中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四、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主要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收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陷,导致征收税款的大量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电子商务可以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往往也就通过网上来避面税收,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但同时它全新的商务运作方式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一)、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a)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收应该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店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手续,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蔽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蔽自己的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税率高的国家移至到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b)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收体制,来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该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说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中去,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外贸易,使传统的税收体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二)、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a)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收,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认证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比较少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的处理,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化以及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和交易需要如实的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b)电子商务过程的税收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内,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环节之一,即是否能够定额的征收税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支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使得支付系统的完善,也加大了税收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来掩盖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大难题。

(三)、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a)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产品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买和服务的界限变得不是很清楚。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品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具有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和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收上的难度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收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b)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税收问题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基本的合同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都不太明确。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四)、税收管辖权问题

    a).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账可查。征税客体即纳税主体所指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征收税收的客体是征税的前提,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才需要征税。传统的商业活动其征税客体比较容易确定,因为其商业活动留下了交易痕迹。如进出口时报关手续、付款收据等,可以确定交易的价格和营业额。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化形式来进行交易,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线索,并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化货币可以在税收部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合同,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此外,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
   
b).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它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的范围。一般地说,税收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二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可细分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各不相同。有实行三种管辖权的,有实行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只实行一种管辖权的。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自从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限发生了争议。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从而其管辖权也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双方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收机构申报,使针对网上交易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困难加大了。

 (c)双重征税问题

     有这样一个例子: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收单子。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收来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复,而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d)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与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避免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的一种方法。

五、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实体、虚拟环境使得传统税收方法显得手足无措,主要体现在:

(一).纳税人义务难以确定

传统的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锁定;而在网络交易中电子商务的情况就不那么复杂了。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收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的。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的多个国家,或者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收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也就困难了许多,使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不明确,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确认。

(二).税法的某些方面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面对面交易,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这就导致现有的中间环节税收问题的方法失效,如现行的增值税,另外还有现行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也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改变了交易商品的性质,导致税收处理混乱

  在网络交易中,许多商品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流通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容易被复制或下载,因而很难区分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界限,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于哪个税种而导致税收处理混乱。例如,传统书店销售图书,税收机关按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对于网上书店,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书籍内容来实现传统意义上的买书,这时税收机关既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征收所得税,因而陷入两地都难的地步。

(四).网络交易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挑战

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形式的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处可寻。不尽如此,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网上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般都设有密码保护,因而给税收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困境。

(五).网络贸易中国避免税收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避免税收的情形已屡见不鲜,而在网络贸易中却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各大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地与其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定价方法转计原材料和商品价格。其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收人员难以查实,因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六).电子商务引起国际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分歧

  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税都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同时对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对于本国来说的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样对于一个跨国纳税人而言,就要面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关系。

六、电子商务税收中采取的对策

 网络贸易的蓬勃发展给税收原则、税法修订、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税收人员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去考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商品贸易形式,应该从政策上给予大力的支持,至少现在不要对它征收什么新的税收,而应该努力使得现有税种特别是增值税去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尽量利用税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从税收中性原则引申出来,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2000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 罗森 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应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在保持既有税法的基础上做相应修改,补充适应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使税收人员在征管时有法可依。

(三).积极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其主管税收机关办理有关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手续,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收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依此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

  网络贸易的强隐匿性、高流动性极大地削弱了税收人员获取纳税人网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这迫切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我国的税收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收机关互通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五).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原则,正确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在涉及电子商务中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时,为合理解决国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需要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正确处理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二者之间谁具有优先权,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六).加强税收系统网络建设,提高税收人员素质

税收系统要尽快在网上与网上银行、网上海关、网上商户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对纳税人的网上监控。同时,对税收人员需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收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收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

(七)、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加快税收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收,通俗地讲就是把税收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收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收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收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它的运行从根本上离不开银行网上支付的支撑。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进而保证电子商务目的的最终实现,为确保电子商务税收征收,还必须加强银行、税收机关、海关之间的联网,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知识经济时代的税收事业,离不开那些既懂计算机又懂外语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税收部门应加大税收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复合型的税收管理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七、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都带来了前所未有优势和好处,使我国的也发展的比较好,但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却给我我国税收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问题,本文也主要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做了一些分析和建议,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时代税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国家和有关部门可以提出相应的规定,使我国的税法更完善,那麽税收问题对我们来说也就不是一个难题了,电子商务中也就不会出现税收问题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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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永宏:“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电子商务法》,          2003212---217

3、粱平、徐晨: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税收研究》,      200047——50

4、陈建国:电子商务的国际避税与对策初探,《涉外税收》,    199923——25

5、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收研究》, 199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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