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还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房屋应该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法院提醒,买卖房屋易发生纠纷,广大购房者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重要性,购买房屋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即使不能及时登记,也要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及实际居住产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凭证,以避免产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造成损失。

物权期待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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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建好房屋并支付屈某120万元人民币后,处分涉案房屋并收取房款符合双方合作建房的约定。

买房人朱某已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已入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然朱某与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后补签,但不能否认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并由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

朱某基于购买占有使用房屋并对这一特定财产享有期待权。马某基于与屈某、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形成的一般债权,对屈某、程某名下财产享有一般期待权,而不是对特定财产的期待权。二者相比,买房人朱某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优先于马某的普通金钱债权,因此朱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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