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上述规定,是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相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等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与一般的财产概念是没有区别的。
同居关系解除时,首先看双方就财产的分割有没有作出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作出约定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
如果双方对某项财产均有贡献,根据同居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各自的贡献、生活习惯、过错原因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之财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共有情形的发生。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
通常来讲,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应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应尊重双方的协议安排;其次,如无协议,则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可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