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不认可其夫妻关系。就算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过婚姻关系,但是只要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想重新建立婚姻关系,仍就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不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也不适用法律法规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于那些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旧同居在一起的,在这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产生的债务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为在此期间同居双方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11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离婚之后仍然同居在一起的,这段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