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后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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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靳某和韩某是在上大学认识的,毕业后便同居3年多,后来决定分手,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韩某便向靳某出具了写有“今欠靳某分手费9万元整。9万元包括房屋装修费1.2万元及这段时间的人情往来费”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有见证人将某及苑某的签名。请问靳某可以索要这笔所谓的“分手费”吗?

律师解答:
该欠条可以被视为二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协议,靳某可以向韩某追索。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找不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到道德范围的调整了。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分手予以赔偿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也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如上述案例中体现的,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双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后来,由于补偿方不愿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金的,另一方的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而事实上,这里所谓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之意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法庭认可,其原因不只是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之类词汇,更重要的法律基础在于,双方应以此履行。所以,另一方可以基于协议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款,并以此为由提前违约之诉。此时只要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则此时另一方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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