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对方“无原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就须承担反证责任

一方提交没有原件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对方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何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对方;对方未提交反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所展示的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应采纳该“微信聊天记录”。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圳市雄狮景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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