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PO采购订单使用标准事务代码ME9F打印之后,不允许通过 ME28 或 ME29N 弃审修改。(实际上,我们做的项目,都是自开发打印采购订单功能的)
如果强行弃审核会出现 ME175 错误。
"Document has already been outputted (function not possible)".
这时候可以使用网上推荐的多个方法临时性解决。比如ME9F插入一条采购订单消息,然后让SAP误以为订单没有完成,从而允许ME28撤销采购订单。
要是有大量的需要修改的,可以通过SPRO修改配置:
具体如下:
SPRO——物料管理——采购——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的下达过程——定义采购订单的审批过程
选择“发布标识”
将释放标识 R ,“可变性”设置为2。这样设置之后采购订单在打印之后依然可以修改。
可变性:用来控制不同采购订单审批状态下,采购订单修改和审批的属性,即采购订单审批前后订单是否可以修改,订单修改后,是否需要再次审批。
可变性的解释如下:
1:PO审批之后不能修改
2:PO审批之后可以修改,不管改什么都不需要重新审批
3:PO审批之后可以修改,不管改什么都需要重新审批
4:PO审批之后可以修改,如果修改的地方是审批条件里面定义的,则需要重新审批;不是审批条件定义的,则不需要重新审批 ;
在改变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后,已经发生过的审批,要进行重新的审批。这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安全。
5:PO审批之后可以修改,不管改什么都需要重新审批,打印之后再修改也需要重新审批 6:PO审批之后可以修改,如果修改的地方是审批条件里面定义的,则需要重新审批;如果打印过,不管修改过什么都需要审批
空:同“3”
价值变化%:指采购订单价值发生变化,在超过设定的百分比范围后,需要重新审批。该设置只有在采用可变性4的情况下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