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良资产催收相关法律风险

        自从信用卡进入到人们的生活开始,信用卡带来的便利不言而喻,信用卡的发起是由于美国,最初只是一些商店或者饮食店招揽顾客的方式,但随着人们需求的加大,逐渐变成银行发行信用卡并扩大发行范围,至现在成为人们消费的常见方式之一,但是,随着发行量的增加,信用卡不良资产也随之而来,而在我们关心不良资产处置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信用卡不良资产催收的法律风险。

        对于不良资产管理环节的法律风险,我们从催收主体、催收方式和其他三个方面来介绍,首先,催收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催收主体无民事资格和催收主体和信用卡协议主体不一致两个方面的风险,催收主体无民事主体资格主要是由于在现在银行业务转型期间,单独设立信用卡中心成为转型的一个主要渠道。但其实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主体资格,若以它的名义进行催收面临无效的风险;催收主体与信用卡协议主体不一致,有些银行的申请表中信用卡使用协议签约主体一般为各网点或各分支行,而催收主体一般为各级信用卡管理中心,这就导致主体不一致,很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质疑。

        其次,催收方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催收方式主要是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和委外催收等等,但执行催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第一是证据效力及诉讼时效风险,主要包括催收了但没有保留相应的证据、取得了催收证据但不符合法律中断时效的规定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催收等方面;第二是取得的证据无法证明“恶意透支”的存在,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限期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所以在举证过程中,要进行2此催收,但在实务中,有时可能出现无法证明的情况,造成一定的风险。

        最后,其他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委外催收引起的,由于是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所以在执行过程中风险难度加大,第一,客户信息泄密风险,银行虽然与外包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不能保证保密协议无漏洞,而且有时约束力不强,很容易导致银行内部信息或者客户信息、账户信息泄密而造成法律责任风险;第二,劳资纠纷风险,银行与外包机构签订外包协议,如果管理不当,诸如双方因为薪资不一致时,很容易出现劳资纠纷,第三,外包机构非法催收的风险,如果外包机构或外包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银行作为委托人,虽然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非法催收由外包机构承担,但如果银行无法证明外包机构存在越权代理行为,银行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共同承担责任;第四,外包机构直接收取现金,如果外包人员直接收取现金进行挪用或贪污,影响银行声誉不说,损害了银行利益。

        对于信用卡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篇幅有限,还有诸多并未详细介绍,但不管如何,在催收过程中,应时时谨慎,在坚决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有效的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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