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峰、戴梦皓、虞丰桢
数字货币的监管
目前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超主权类数字货币的合法性风险管控。各国对于超主权数字货币的认可度各有不同。
目前在中国,对于主权数字货币和超主权数字货币均存在一定的监管要求。对于主权数字货币,也即央行发行的DC/EP,我国持积极推动的态度。由于DC/EP由中国央行发行,是现有法定人民币的数字化,因此,只要技术层面能够足够保证安全,DC/EP并无合规或法定地位的障碍。
但是,对于超主权数字货币,尤其是比特币,我国持限制性发展的态度。2013年年底,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应当视为特定的 “虚拟商品”进行收藏或者资产投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的洗钱风险。
无论是央行数字货币或是区块链等虚拟货币,目前我国从司法和立法层面确认了产权保护措施。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强调,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健全以公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