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一个项目从采购计划制定到采购需求调研,再到招标文件制作,组织开标评标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准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对经办人员而言,在产生中标人的那一刻,常常有“如释重负”的感觉。但如果遇到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那感觉无异于“晴天霹雳”。
这个形容夸张吗?其实一点也不。
因为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处理弃标人?项目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第二名?若要顺延,什么情况下顺延没有法律风险?顺延后,第一名与第二名的差价如何处理?等等。
首先要解决第一个问题:
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该怎么处理?
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