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开展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依法登记注册在广东省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单位除外),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模块,申请认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服务指南(告知承诺)
2.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书
3.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服务指南(前审后批)
4.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材料说明
广东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
申请材料说明
一、关于告知承诺书
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关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1.申请表首页应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情况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关于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申请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四、关于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技术负责人任命书”或股东大会任职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一)身份证明
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二)职称证明
提供由国家各部委,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1.关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认定。
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地理、市政、环境、风景园林、土木工程、经济等与城乡规划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以及艺术设计、新闻、会计、财务、统计、法律等与规划编制单位工作开展有关的专业。
2.关于高等院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社保在申请单位即认定为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全体技术人员总数的70%。
(2)高等院校教师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需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
(3)申报的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属于工程类的,必须由职称评定主管部门评定。如学校有评审资格,需提供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委托函和评审资格证明文件。助教、讲师(对应中级职称)、副教授、教授等高校职称证必须按照规定比例申报。
3.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主体。
职称评审机构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如有城乡规划或其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资格,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职称评审的证明文件。
(三)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
(四)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提供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具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登记证书不予认可。
(五)社保缴纳证明
申请单位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补缴),证明材料应具有社保部门印章。
申请单位如提供全体职工社保缴纳证明总表,需标记申请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名字。
(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年龄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除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乡规划师以外)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60至70岁的技术骨干(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乡规划师)总数不应超过2人,提供单位聘书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制印发的离退休证书。无离退休证书的,由退休单位出具证明,注明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关于工作场所证明
1.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上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购买合同,属于租赁的上传租赁合同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2.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学校办公的,可由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坐落与面积并加盖公章。
七、技术设备等证明资料
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等技术设备证明材料,单位有关技术、质量、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