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

结婚登记须知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或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双方近期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6、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6、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
7、法律、法规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办事程序
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办事程序

结婚登记须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我处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有一方户口在崇文,男女双方共同到场办理登记手续。
一、户口卡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在无法出示户口卡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及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址,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复印件,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者由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证明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未办者,由本人所在派出所出具未办证明并加盖公章。现役军人出示军人证件。出国人员持护照。
三、婚姻状况证明:1、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出具。2、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3、城市户口待业人员由档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4、农业户口人员由本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5、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人员,因公出国由派出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因私出国,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须持有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出国前原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注:请按照开信要求出具证明,不得使用翻印及复制的证明。全部证明须用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
四、婚前体检证明:经市卫生局、民政局共同指定的婚检医院出具婚检证明有效,婚检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崇文区指定医院为区妇幼保健院(培新街4号)。
五、照片:免冠、半身、近期三张三寸的合影照片或双方各三张二寸单人证件照。以上照片均应便衣着装。
六、离婚证明: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调解书”。持一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登记的还须持原审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从2003年10月1日起,内地居民双方或一方属本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区办理结婚登记(包括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机关提出申请。
  1、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登记,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二寸彩色双人合照3张;
  (4)每逢星期一、三办理。
  2、办理程序:
  (1)当事人如实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补办结婚登记的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陈述自愿结婚的意图,声明书的签字须由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
  (2)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收费:结婚登记每对收费9元。
  4、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容桂婚姻登记处

 

新华网-江苏频道( 2003-12-23 11:07:38 )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2月23日电 南京市民政局为深化便民利民服务,现开通96896001南京民政语音咨询服务系统。该系统于12月20日试运行,25日正式开通,面向南京市民,实行免收信息费服务。

  该系统主要提供以下咨询内容: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最低生命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退伍复员安置(退役士兵安置;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农转非、异地安置等);民间组织登记(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等);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区划地区(地名命名、更名等);老龄证办理(申领条件;优惠内容等);慈善捐赠(捐赠形式;捐赠优惠;捐赠地点等)。

如何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1、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南京市由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自愿结婚;

7、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8、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各区县婚姻登记处有此项服务)

9、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婚姻登记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技术支持:中国 南京网站
版权所有: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览表

 

    

    

    

玄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石桥19

83640243

白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苜蓿园大街112

84855384

秦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乔虹苑80

52611171

建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茶南新村拓园24

86666255

鼓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新街口管家桥24

    84702913

下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中山北路540

58591373

栖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栖霞大道9

85316318-8318 

雨花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宁南小区紫荆路20

52423985

浦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文德东路7

58182883

六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龙津南路141

57130540

六合区民政局大厂婚姻登记处

新华西路89

57041111

江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山镇金箔路280

52195506

溧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小东门桥

57218913

高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淳溪镇北漪路29

57311247

 

登记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00—— 530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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