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物权和担保的种类

一、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要点

内容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具有追及力

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 物权法定原则

3. 一物一权原则

4. 公示、公信原则

二、担保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

2.1 保证

要点

内容

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 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债权转让或变更

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人主体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2.2 抵押(动产、不动产

要点

内容

特点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 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民法典》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或正在建造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3 质押(动产、权利凭证)

要点

内容

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 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 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兑现 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2.4 留置(动产)

要点

内容

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特征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变价并优先受偿(扣和卖)

留置人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5 定金

要点

内容

  概念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生效与效力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与订金的区别

(1) 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订金一般认为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2) 效力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退还订金即可,无须双倍返还。

(3) 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未 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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