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

自然资源-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

什么是土地“批而未供”?

所谓“批而未供”,可从“批”和“供”两个方面来诠释

“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
“供”即指上述已批土地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同时,根据《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
除上述情形外,已批地中,其余未供土地皆可纳入“批而未供”范畴。

“批而未供”的成因

“批而未供”土地成因主要可分为四类

一是用地批准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二是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三是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用地,以及其他应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已实施建设但暂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仍按未供地块认定。

四是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实施供地。

前两类为主要成因,比重较大且消除较难;第三类属于管理规范类问题,可通过优化供地程序消除;第四类比重较小,可通过优化用地布局等予以缓解或消除。

怎样降低“批而未供”土地?

一、创新加强空间规划管控,稳定预期、提高效能。

按照“ 统一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快各层级“ 多规合一”步伐,明确并严格执行土地开发上限和建设空间布局,打消地方政府为多争取建设用地指标而急于报批的动因;同时,通过“ 多规合一”,减少规划执行中的掣肘冲突,压缩供地环节的时间占用,加快供地节奏。继续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省级层面主要强化总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给地方在用地选址调整等方面留出一定的灵活空间。

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总结推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在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等环节前置,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组卷报批程序,以降低因征地方案难以实施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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