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一平衡” “四管制” “五挂钩”必须的了解

自然资源-“一平衡” “四管制” “五挂钩”必须的了解

一个平衡

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024年,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将此前针对“非农化”的耕地占补平衡和针对“非粮化”的耕地进出平衡,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大占补、大平衡、大开发。

四个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是有机的统一整体,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规划重要的实施手段。

具体说,就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耕地用途管制

《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二条、《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耕地用途管制的主要手段,此前是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今后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

种植用途管控

2023年中央1号文件,即《中共中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

《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五个挂钩

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全称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际就是土地置换,通过指标交易方式,让农村的建设用地进城,城镇的耕地下乡。

增减挂钩政策初衷是好的,主要是解决城镇缺地、农村缺钱问题,尤其贫困地区通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增加了不少财政收入。但这一政策施行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最大的问题就是各地普遍存在大量建新不拆旧问题,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城镇发展用地,大搞撤村并居。

增存挂钩

增存挂钩,就是对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拿新增用地指标跟你说事儿。

2018年6月2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提出今后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要根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指标奖励和核减。

这个新招从2020年开始正式执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 除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外,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2020年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各省份大体也是按这个核算方法与各市算账。

征存挂钩

征存挂钩,就是对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拿征地跟你说事儿。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提出: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3年10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重申了这一规定。

2023年3月10日,河北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2009 年以来(不含审批当年)市、县区域内平均供地率低于65%的,成片开发方案涉及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在上年度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中,考核为 C 等且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处于全省后 10%的,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均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2024年2月29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具体明确为:市(州)、县(市、区)连续两个月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阶段性考核目标的,县(市、区)辖区内开发区核准范围内存在批而未建土地占比超过60%且面积超过10公顷等情形的,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均不予批准。

增违挂钩

增违挂钩,就是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拿补充耕地指标跟你说事儿。

2019年3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实施“增违挂钩”。

2022年3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落实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

增补挂钩

增补挂钩,就是对不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拿新增指标和批地跟你说事儿。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逾期未补足当年减少耕地总量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其涉及耕地的农用地转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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